【本報訊】內地漢與妻子等於一三年八月九日到海洋公園排隊乘坐纜車登山時,疑因插隊遭人出言阻止,雙方互相指罵,內地漢疑不滿被人責罵內地人質素差勁,結果出拳擊中一名港男的左面及前額,令港男眼鏡飛脫且額頭流血,左額有八毫米撕裂傷口。內地漢被東區法院裁定一項傷人罪成,判監五星期及需賠償三千八百元給受害人,他不服判決,於早前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昨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又批評雙方當日的行為。
法官陳廣池表示,插隊並非嚴重事件,亦不一定是反映上訴人肖暉與事主雙方文化的差異,但事件卻凸顯了雙方文明守法精神的低落。法官續指,在香港這個文明先進社會,這種以謾罵甚至動武的行為,以圖自我解決紛爭是法律不容許的。
肖於早前上訴時說:「東區法院完全顛倒事實,下了錯誤判決,給我帶來了極大的傷害,使我人生軌迹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肖又稱警署替他錄的口供與事實不符,並指是洪姓事主先挑起事端毆打他,致他身體受傷,洪打偏他的眼鏡及叉住他脖子,他出於自衞才推開洪。肖更質疑認為可能是洪自己弄傷頭部。
但法官指肖在原審時從無提出過自衞的說法,肖妻的證供亦不符合該說法,她只稱洪當時出言辱罵內地人質素差勁,卻無說過為何洪會這樣說。官相信洪不會突然辱罵他們,洪確有受傷,而傷勢符合受襲擊的說法,原審裁決亦無不妥。
案件編號:HCMA 66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