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起訴旺角暴亂中各被告暴動罪名,但目前以簡易程序而非公訴程序處理。法律界人士陳曼琪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任何法例若無指明,則有關罪行只能用簡易程序審訊,而根據《裁判官條例》,任何人如被控可公訴罪行,則需移交區院審理,若一個人同時被控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則可一併把罪行轉往上級法院。簡單來說,簡易程序罪行不會交上高院,公訴程序則不可在裁判法院審理,視乎檢控方評估罪行的嚴重程度而決定,控方下次在庭上亦有權把罪行改成可公訴罪行。
另一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則指,即使同一罪行也有輕重之分,不排除是檢控方認為案件非罪行中最嚴重的情節,即使一旦定罪,被告被判處多於五年監禁的機會不高。
梁指,簡易程序可在裁判法院排期審理,程序較快,但公訴程序就要轉介至上級法院,亦有可能要進行預審,程序較複雜,不過在舉證上兩者分別其實不大。根據法例,暴動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