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晚衝突事件,有警員為保護同袍生命安全,向天連開兩槍示警。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指,該名開槍的警員為保護同袍及自身安全等,按警方武力使用守則使用槍械。警察員佐級協會發言人董耀明指,開槍警員當時為保護同袍,別無選擇,否則同袍生命或受到威脅。
董表示,根據《警察通例》,警員可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一,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二,有理由相信某人剛犯上嚴重之暴力罪行而須加以拘捕及或干犯該等罪行之疑犯企圖拒捕;三,平息騷亂或暴亂。
他認為,當時情況危急,開槍警符合第一項情況,是適當的處理手法,又指《警察通例》或內部指引從來沒有表示不可向天開槍。曾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指,對事件感到震驚,又指警員向天鳴槍,並非指向人群,而按警方守則當警方感到安全受威脅時可以拔槍,承認警員開槍屬嚴重事件,但當時有人使用暴力及放火,支持警方維持治安。
港警於處理暴亂活動中開槍極為罕有,同屬特區的澳門於二○○七年五一勞動節期間,綽號「抽水哥」的警員便曾向天開槍最為轟動,當日有示威者企圖改變遊行路線,場面一度混亂,負責監視及搜集情報工作的「抽水哥」在場向天開了一槍,期間一名男子中彈,不排除是被流彈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