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旅遊業議會去年推出新指引,規定旅行社必須與內地團導遊簽署合約並要向導遊支薪,此外亦就旅行團的購物退款保障計劃作出修訂。有業界中人不滿有關措施,昨入稟高院狀告旅遊業議會,指新指引違反旅議會的章程及《競爭條例》等,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執行有關新指引。
原告友利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被告香港旅遊業議會;原告是旅議會成員之一。原告在入稟狀指,要求法庭宣布被告在去年十二月廿四日頒布的第一九四號及二○一號指引,以及去年十一月廿日頒布的第二二五號指引,均屬違法及無效。原告並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執行上述指引。
上述三項指引中,第一九四號是規定旅行社須與導遊簽約並支薪,以防止導遊依賴團友購物回佣作為主要收入;第二○一號則指,旅行社及導遊都必須簽署及遵守旅議會的協議。至於二二五號,是對先前已推出的旅行團購物退款保障計劃,要求招待團友的店舖,要承諾不會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及其他法例;此外,店舖就旅客的投訴,必須在限期內向旅議會作出回覆。
原告指上述三項指引,違反了旅議會的公司章程;而針對退款計劃的修訂,更屬違反新生效的《競爭條例》。
案件編號:HCMP 25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