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設最低價 鐘錶業憂違《競爭例》

【本報訊】《競爭條例》推出後,掀起各行業討論行內銷售手法有否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其中鐘錶業的銷售手法亦有爭議,現時名錶品牌廠商向零售商先訂定統一的最低零售價,再發出指引列明最高折扣率。香港錶廠商會名譽會長劉展灝直言,不清楚有關做法有否牴觸《競爭條例》的合謀定價部分,故業內暫無計劃修訂既定做法,亦不會向競爭事務委員會申請豁免,冀會方主動交代及釐清行業目前的做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

劉展灝解釋,目前名錶品牌廠商向零售商先訂定一個最低零售價,再發出指引列明最高折扣率,若零售商向消費者提供的折扣高於上限,或會被廠商停止供貨,而廠商亦有可能先向有關零售商發出警告,再犯則會停止合作關係。他強調,有關做法已沿用最少卅年,而最高折扣率難以一概而論,視乎不同品牌或系列而定。

冀競委會主動說明

劉承認,業內的品牌廠商及零售商對《競爭條例》認識含糊,在不了解有否違反條例的情況下,業界暫未考慮向競委會申請豁免,只期望競委會主動向業界澄清有關做法涉及的法律問題。

競委會指出,個別個案是否確實違反競爭行為,須視乎相關證據而定,會方必須適當的調查,才能作出結論。競委會又鼓勵企業及行業協會參閱競委會網頁內的資料,或聯絡競委會尋求一般性的引導,以了解條例的規定。如有懷疑,他們可自行尋求法律意見。在《競爭條例》生效後首兩周共接獲約四百廿宗涉及不同行業的查詢及投訴,未有回應涉及鐘錶業的個別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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