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獨居長者身份領取綜援的八旬老嫗,被揭發隱瞞九十一萬元的賣樓收益,在九五年三月至去年十月近廿年間,騙取社署四十一萬多元綜援金。老嫗早前在荃灣法院承認一項欺詐罪,辯方昨求情時指,被告把過世女兒的物業出售後,收益已用於補地價及贈予數名子女,實質僅十一萬元「落袋」,但亦須替該物業補交差餉雜費等,故她仍然生活貧苦,需執紙皮幫補。裁判官考慮被告年邁及已清還騙款,酌情判她入獄兩年但准緩刑兩年,毋須坐牢,另罰款三萬。
八十一歲被告何清,早前求情時曾稱,賣樓收益大部分用於償還已歿女兒的醫藥費及殮葬費,裁判官質疑不盡不實,另要求控方協助查證被告在案發時確實的騙款金額。經查證後,控方確認被告騙取社署四十一萬多元綜援,而非早前所述的四十三萬多元。裁判官相信被告年紀大記憶粗疏,現已作修正。
辯方昨求情時再澄清,被告長女於九二年自殺,而非早前所說的因病離世。其後被告繼承長女物業,直至九七年放售,期間並無將物業出租賺錢。辯方形容被告一生坎坷,除感情最深的長女早逝外,另一女兒則是智障,需要被告悉心撫養。被告經歷兩段婚姻,共育有七名兒女,她體恤兒女生活勞碌,故把賣樓收益的其中四十多萬元贈予兒女,餘款用作支付多項雜費,反而她現時僅靠子女的每月五千元家用維生,並需執紙皮每月多賺三百元幫補。
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根據案例理應判監;但考慮被告年老,無案底,一生克勤克儉,加上已被收押三周嘗過牢獄之苦,其子女亦已籌錢替她清還騙款,故酌情判以緩刑及罰款。
案情指被告於九五年申請綜援,當時申報沒擁有物業,至去年社署職員覆核時,揭發她曾於九七年以九十一萬元放售一個物業,往後每年覆核,她亦沒有申報有關賣樓收益,從而令社署向她多發放四十一萬多元綜援。被告自今年三月起,主動向社署要求停領綜援。
案件編號:TWCC 269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