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纜車續經營權 年繳12%收入

【本報訊】行政長官同行政會議同意按《山頂纜車條例》,向山頂纜車有限公司批出由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十年的新經營權。據新經營權條款,纜車公司須就山頂纜車路軌及四個中途站所佔用的政府土地,每年向政府繳付土地費用,金額相等於該公司全年總收入一成二。港府稱對現時纜車公司的營運安全及服務表現感滿意。

作土地費用 另訂班次承諾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顯示,山頂纜車現行經營權將於今年底屆滿,政府與纜車公司完成商討新經營權,條款涵蓋兩大範圍。首先,包括訂明纜車公司須為新經營權每年繳付土地費用,相等於一年總營運收入的一成二。據纜車公司母公司、香港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財務報表顯示,山頂纜車去年營業額約一億二千四百萬元,以此推算,纜車公司需繳付一千四百八十八萬元作為土地費用。

另外,新經營權訂明纜車公司須訂立纜車班次服務承諾,包括向公眾刊發服務時間表,方便公眾人士及旅客。纜車公司已向政府表示有意推行發展計劃更換提升現有系統,包括更換纜車車廂,增加載客量;擴充翻新兩個總站;提升拖曳系統;及更換所有路軌及改善地基和纜車橋樑結構,估計涉及約六億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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