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銀行前高層收賄案 控辯拗罪名

由李國寶擔任主席的東亞銀行,其私人銀行部前高級副總裁劉有為在職時,涉嫌收受資深物業投資者譚伯榮逾百萬元利益,作為處理譚的信貸申請之報酬,廉政公署事後起訴包括此二人在內的四名人士。案件昨於區院開審時,控辯先處理法律問題的爭議。辯方質疑譚因同一事件而遭檢控兩罪,做法不妥,法官亦裁定控方只可「二揀一」。

擬列次被告串謀 控方被斥「取巧」

控方決定不控譚串謀捏改帳目罪,但仍然打算把譚列為串謀者之一,遭法官批評做法「取巧」及「前所未見」,官並質疑:「何必做啲聞所未聞嘅嘢!」控方才放棄把譚列為該罪的串謀者之一。

被告依次是劉有為(四十一歲)、譚伯榮(六十六歲)、譚的姪兒譚曉杰(卅二歲),以及嘉信裝修工程負責人陳成業(四十歲)。

涉收150萬利益 助處理信貸申請

首及次被告各被控七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和七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指在一一年六月至一三年八月間,首被告收受次被告的一百五十萬元利益,作為處理次被告公司之信貸申請的報酬。

涉案利益包括以折扣價一百卅五萬元購買保時捷911 GT3跑車、赤柱富豪海灣某單位的兩個月免費住宿、以及免費使用平治房車等。

而次被告與第三、四被告則被控一項串謀捏改帳目罪,指三人於一三年六至八月間,與他人捏改一份發票。辯方遂質疑,次被告其中一項被控的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與他同時被控的串謀捏改帳目罪的性質有重疊,做法不妥。

辯方解釋,前者是指次被告為首被告的干德道單位提供部分裝修費,後者則指次被告與他人為掩飾提供裝修費的罪行,而捏改嘉信的發票。辯方質疑此兩罪證據相同,主要靠特赦證人劉小慧的供詞,法庭在考慮相關證據時,難以分辨哪一部分屬指控前者,哪一部分屬指控後者。此外,若法庭裁定次被告該兩罪成立,判刑上亦不會有分別。

案件編號:DCCC 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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