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報道指英國首相卡梅倫要求中方保證香港維持「半自治」(semi-autonomous),以及在「沒有中國政府篩選下」(without prior vetting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揀選自己的領導人。但翻查《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及其他有關香港前途問題的官方文獻,均從未提及「半自治」,只有「高度自治」(high degree of autonomy)。普選模式方面,《基本法》訂明普選特首必須經過提名委員會提名及中央政府任命產生,《聯合聲明》更加隻字未提普選。
《聯合聲明》第三款第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而據《聯合聲明》及其後廣泛諮詢所寫成的《基本法》,在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兩者都不見類似「半自治」字眼和說法。
對於特首選舉,《聯合聲明》提到「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沒有規定須由普選產生。《基本法》四十五條則在「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之後,再加上香港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最終達至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等字句。若將提委會提名視作「篩選」,那麼《基本法》其實早已訂明特首普選是「有篩選的普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