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大狀有權兼職體雕師

入行十年的大律師,因擁有「體雕師」的資格,遂向大律師公會申請以此作副業來幫補家計,但遭否決。他不服有關決定,亦不滿大律師公會以專業守則限制大律師的副業,去年六月申請司法覆核圖推翻公會決定,高院今年四月聆訊後昨頒下判詞,裁定公會限制大律師的副業屬違憲,有關限制亦欠缺充分理據,判大律師勝訴兼得訟費。

申請人梁思豪昨透過電話受訪指,對獲勝訴感到很開心。他透露自去年入稟後一度放棄當大狀,但最近已重返法律界,並打算繼續以體雕師做副業。梁認為法律系學生日後對副業有更多選擇,亦會有更多大律師因本案裁決而重返法律界,市民「多咗律師揀」,對業界有裨益。他指就算公會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亦有信心接受挑戰。

判詞透露,梁自○五年九月起成為大律師,去年三月他完成「自然療法」的課程,獲體雕師資格,之後去信大律師公會申請以體雕做副業。他並回覆公會的查詢指,療程每節約一小時,收費介乎三千八百至五千元,他每星期提供服務不多於十七小時。

治療寒背及脊椎問題

而據梁就讀該「自然療法」課程的學院網頁顯示,「體雕學」是透過簡易的脊盤調整技術,迅速矯正歪斜體格,達致消除或改善寒背、頸紋、豐胸修腰及脊椎問題,入學資格亦只需中學程度。

大律師公會代表律師早前陳詞指,公會的專業守則第廿三段雖列明,大律師不得從事有損公會名譽的其他職業,從事副業亦需獲公會批准;而當中獲允許的副業,有講師及傳媒等,但不包括體雕師。律師又指公會並非政府或法定機構,其決定不涉公共政策,本案不適宜以司法覆核進行。

法官林雲浩昨判決指公會的有關守則限制了大律師任副業的情況,違反了《基本法》第卅三條保障香港市民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公會在未有充分理據下,作出限制是不合理,因此裁定梁勝訴。

案件編號:HCAL 6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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