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三權分立精神

「三權分立」的政體模式,源於法國啟蒙運動的兩位主要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和盧梭(Rousseau),他們二人基於自然法學派的原則,分別提出了「三權分立」和「主權在民」的理論。

美國在立國之初制訂政治體制時,充分把二者的精神體現出來:以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來體現人民主權。把由政府擁有的國家權力,以及應該由政府負責的國家責任拆開,並分立至不同機構。其客觀效果是使傳統定義下政府的存在形態和能力被分割改變了,成為三個獨立機構各自掌握着一個政府應該承擔的一部分政治能力,形成了互相制衡,防止權力集中在一個人、一小部分人或一個機構之手,從而確保人民主權得以保證。

所以美國政制實行下的三權分立,所分的是美國的國家主權;按照孟德斯鳩的理論分予到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構。美國的這三個機構,均不能完整代表美國的國家主權,均各自擁有着一部分的美國國家主權。美國的完整國家主權,需要由三個機構加在一起才能存在。

這種對政治體制如何行使國家主權的模式,是一種把國家主權分拆的制度安排。這跟其他一些不把國家主權分拆的國家的做法差別很大。例如在英國,把國家主權放在議會,議會本身就能夠代表了現代英國的國家主權,因此有所謂「議會至上」的說法。這既是如何行使具體政治權力和產生政府的問題,也是主權體現的形式。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