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周》告兩前員工擅取相片檔案

【本報訊】《明報周刊》入稟高院,控告兩名曾於該刊工作的員工違反僱傭合約。入稟狀指,他們擅自從編輯部取去共一百八十期《明報周刊》B冊的相片檔案,又從電腦網絡取去電子檔案,並從會議室儲物櫃取去儲存相片的光碟。原告認為該些被取去的物品都是原告的版權物品,故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兩名被告複製、使用及發布該些版權物品,並禁止他們利用該些版權物品作任何商業用途或出售,又要他們交出相關版權物品及賠償損失。

又指兩被告取去儲相光碟

原告是《明報周刊》的出版商明報雜誌有限公司,兩名被告分別是謝浩然及黃寶玉(均譯音)。據悉,謝曾在《明報周刊》任職攝影記者,兩名被告早前已離職。

入稟狀稱,謝與黃分別於○五年和九七年與原告簽署僱傭合約,兩名被告於今年二月至四月期間,在位於明報工業大廈的《明報周刊》B冊編輯部內,取去兩個外置硬碟,當中儲存了由一一年十一月五日至今年四月十一日期間連續一百八十期《明報周刊》B冊曾經刊登或未刊登過的電子相片檔案。兩名被告於該段期間又取去儲存在原告電腦網絡的電子檔案,並在明周會議室的儲物櫃內取去一些光碟,該些光碟當中儲存了曾經刊登或未刊登過的相片。上述被取去的物品都是原告的版權物品。

入稟狀指,謝違反他與原告簽署的僱傭合約,黃不但違反他與原告簽署的僱傭合約,更促致謝在受僱於原告期間對原告不忠,兩名被告令原告無法按僱傭合約對自己的版權物品行使權利。另外,兩名被告又不當地侵佔和扣留原告的版權物品,侵犯了原告的版權。原告因此向他們索償。

案件編號:HCA 219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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