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產生辦法決定是否超然

今次政改因行政長官的產生方法,朝廷和反對派有不可調和的嚴重分歧而泡湯。產生方法有這麼重要嗎?是的,極為重要,是要命的問題,關乎行政長官代表誰管治香港,向誰負責,由誰「實質任命」,這關乎香港的管治權在誰手裏,關乎「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朝廷就是這樣看待問題的,反對派當然也知道問題的實質是甚麼,因此才會有雙方寸步不讓的鬥爭,不惜一拍兩散。

對朝廷而言,最能體現國家主權和保障安全的做法,是香港行政長官和內地其他地方政府大吏一樣,由中央直接挑選任命。然而,不行。因為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制訂的香港《基本法》,行政長官的產生不能「直接」任命,要有兩個基本條件:一、必須是港人,不能是內地共產黨派出幹部;二、一定要通過香港本地的選舉程序,先是「小圈子」選舉,最終要循序漸進到由香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對前者,朝廷有九成以上的把握,若實施後者就要花一些心思,在「篩選機制」上下一番工夫。

然而朝廷眼裏,不論行政長官用甚麼選舉方法產生,在一國兩制憲政框架下,他的地位、職能都是一樣的,他是朝廷命官,代表中央,聽命於中央,首先向中央負責……這些和他是小圈子選舉還是一人一票選舉沒有關係。既然行政長官是朝廷命官、中央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地方政府的三權架構——行政、立法、司法對他就是「在下」,用張曉明的話說就是行政長官超然於「三權」之上,只在中央之下,有「特殊法律地位」,起着中央和香港「三權」連結樞紐的作用。

但事實是如果要普選行政長官,朝廷的這種想法和論述就沒那麼理直氣壯了。因為特首的權力來源和授權都不再單一來自朝廷,他「超然」於香港「三權」就邏輯不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