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故意抹黑 涉猥褻 拍攝或觸法

街頭遭人偷拍,是否可追究?法律界人士表示,香港法律雖無賦予肖像權,市民於公眾地方拍攝他人未必是違法行為,但若有證據顯示拍攝內容故意抹黑他人,或含猥褻成分,拍攝者則可能違法。

港無法例保障肖像權

「你做乜影我相,你再影我就報警!」究竟於公眾地方拍攝他人是否違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香港無法例保障肖像權,例如傳媒可隨街拍下路人照片,亦不會違法,但拍照者的攝影角度卻可成為是否違例的關鍵,例如影像聚焦身體某部分,甚至是他人的敏感部位,具猥褻成分,可被控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如果你話想影嗰個人瞓覺好無儀態,但影出嚟係低炒人哋裙底,或者只係影佢對腳就講唔通。」

他續指,若果拍照者目的是為了抹黑他人,故意將照片放上網使對方聲譽受損,行為亦可被控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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