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立會擲水杯 黃毓民被控普通襲擊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去年七月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舉行期間,涉嫌向特首梁振英的方向掟玻璃水杯,他日前被律政司正式落案起訴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提堂,黃毓民否認控罪,獲准保釋,案件押後至十月九日作預審。黃毓民在庭外透露,梁振英暫為控方證人名單內的第一人,其餘廿五名證人包括立法會議員黃定光、梁振英的保鏢及立法會保安等,黃形容本案乃史無前例特首以受害人身份指控立法會議員,自言必定「奉陪到底,無畏無懼」。

控方將傳召26名證人

六十三歲的被告黃毓民,被控於二○一四年七月三日,在香港襲擊梁振英。沒有律師代表的黃毓民昨答辯時先叫口號:「議會抗爭無罪!」裁判官隨即提醒他法庭不是表達政見的平台,黃遂再表明「不認罪」。而控方並無在庭上透露梁振英是否在控方證人名單之上,只披露控方有廿六名證人,申請將案押後至十月九日預審,期間不反對黃繼續以現金五百元擔保外出。

黃毓民稱,他稍後會聘請律師代表,他應訊後在庭外透露,控方文件顯示梁振英暫列控方證人名單第一位,即會是首名出庭作供的證人,梁的兩名保鏢、議員黃定光、多名立法會保安員及工作人員也在名單內,而涉案玻璃杯碎片、紙張,以及記錄了事發情況的新聞片段亦列為控方證物。

黃毓民形容本案是「不普通的普通襲擊案」,「史無前例有個特首Claim(聲稱)自己畀人打、要指控立法會議員進行議會抗爭,真係歷史上第一次」,他會「奉陪到底,無畏無懼」。黃毓民在東區法院應訊後,隨即乘的士到九龍城法院聲援就阻差辦公罪判刑的「四眼哥哥」鄭錦滿。

案件編號:ESCC 26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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