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地署五宗罪

一、緊急車輛通道「名存實亡」:06年7月至今年4月底的近十年裏,平均九成的需緊急車輛通道的個案,最終均獲批採用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即單位內設自動灑水、火警偵測系統及消防喉轆等替代設緊急車輛通道了事,11至14年更是所有申請是百分之百獲批;加上緊急車輛通道通常位處其他人士的私人土地,即使被阻塞,一般只獲發警告信,若業權人在通道上種樹或耕種更是合法,通道難保暢通無阻。

二、替代措施忽略現存村屋的消防安全

緊急車輛通道本保障06年7月《消防指引》生效後新建的村屋及其附近屋群,但相關規定不適用於指引生效前的舊村屋;申訴專員指隨着村屋增加,當數目增至某個程度會形成「累積效應」,如增添消防及救護車輛駛近發生事故村屋的難度,故更需開闢緊急車輛通道服務所有村屋屋群,而非只是新村屋。此外,該署質疑若因地理環境或其他因素令闢設緊急車輛通道未能成事,屋群內不論新、舊村屋也應設消防安全的替代設施。

三、無設立緊急車輛通道資料庫

地政總署及消防處均無為村屋的緊急車輛通道設資料庫,地政總署往往要花數周或以上,才能確認所指的通道是否緊急車輛通道,影響消防處執法效率。

四、無定期巡查鄉村及緊急車輛通道的機制

地政總署及消防處不會定期巡查村屋的緊急車輛通道,僅在收到相關投訴後,始到場巡查,即除非有人投訴,否則兩部門不會知悉通道被阻塞或失修,更遑論從速跟進。消防處雖稱會不時巡查,但頻率時密時疏,同一村落有時隔三數天巡查一次,有時隔逾半年才再巡查。

五、審批由代表參加消防安全訓練課程過於寬鬆

部分採用替代措施的建屋人須參加消防安全訓練課程,接受使用消防安全裝置的訓練,但地政總署竟批准建屋人以「工作繁忙」為由,改派代表參加課程;當局亦接受並非居於擬建村屋的「同村居民」參加課程,規定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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