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命餘一年即可領新例惹爭議

現時強積金供款人只要符合五個條件,便可提早領取強積金,當中包括本月一日開始實施,患有末期疾病,即醫生證明只有十二個月或以下壽命的病人,可以提早領取強積金。但此建議引起社會頗大輿論,有病人組織批評十二個月定義模糊,並且與「完全喪失行為能力」重疊,認為新選項多此一舉,促請當局作詳細檢討。

根據積金局資料顯示,已離職人士提早領取強積金,可取回個人及僱主已供款的強積金;而在職人士提早領取強積金,則只可取回個人已供款的強積金。

罕見疾病聯盟會長曾建平指,該組織早在諮詢階段已向政府反映一年期限不理想,「話畀佢(病人)知得番唔夠一年命,對病人嚟講會好折磨」,即使醫生也難判斷病人的壽命有多久,一旦判斷有差誤,對病人造成壓力。

議員倡按情況酌情發放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指,只餘下一年壽命才可提早領取強積金過於嚴苛,「冇理由佢要錢嚟延長佢生命都唔畀,咁樣有啲過分!」他建議應按照實際情況,如當事人患有頑疾,應酌情發放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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