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港倫敦金的監管問題,證監會及金管局均指倫敦金不在其監管範圍。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一直密切留意涉倫敦金為主的欺詐個案最新趨勢,一如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包括倫敦,政府並沒有為黃金買賣制訂特定法例監管。若案件牽涉欺詐及訛騙行為,將受《盜竊罪條例》所規管,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警方發言人稱,商業罪案調查科的專責小組會監察倫敦金騙案趨勢及犯罪手法的轉變,並制訂相關的打擊措施及部署執法行動。
事實上,倫敦金買賣現時只靠金銀業貿易場自設的發牌制度作業內監管。截至今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銀業貿易場有一千七百四十一名已註冊倫敦金經紀,場內有一百七十一家行員公司,當中有八十二家註冊的倫敦金公司。金銀業貿易場發言人指,對行員有嚴格監管制度,要求行員按照規章制度經營,如有行員或從業員有違規行為,貿易場可暫停行員的交易資格及吊銷從業員的營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