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衣美景花園約七百小業主成功援引《建築物(管理)條例》第四條,以只獲業權一成支持的低門檻下,獲土地審裁處批准籌組業主立案法團,委任一名指定業主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會採簡單多數制,只要出席或獲授權高過反對份數,就可以成立法團,毋須如一般要求要約三成業權支持門檻才能成立法團,是首次有屋苑援引該例並獲勝訴,小業主對裁決感到滿意。
有關案件今年六月開始審理,申請一方為六百九十名美景花園業主,惟當時申請一方計算的六萬五千份屋苑總業權份數,與土地註冊處所載的七萬五千份有差距,法庭要求申請一方弄清數額。申請一方美景花園小業主的代表律師昨向法庭指出,屋苑總業權份額應為六萬五千份,出現差距是因商業用地及公眾地方業權被重複計算,以致有誤。六萬五千份業權已獲屋苑發展商、地政署及土地註冊處確認,由於申請一方取得百分之十點四業權同意,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四條要求,集齊一成門檻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批,獲審裁官接納。
美景花園小業主曾因不滿近一億七千萬元的維修費,想籌組業主立案法團,但屋苑業權由於只有三分之一由小業主擁有,要集齊可籌組法團約三成業權相當困難,最後援引《建築物(管理)條例》第四條要求,在集齊逾一成業權支持下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審裁官委出法團籌組人召開籌組會議。審裁官黃敬華在確認小業主獲一成業權支持,符合該例訂出的超低門檻後,同意頒令批准小業主為籌組法團召開管理委員會,並委出業主賴志偉作業主大會召集人。
審裁官黃敬華在庭上曾質疑賴志偉是否合適人選,賴作供時表示前年三月遷入美景花園,當時屋苑已通過大維修決議,及後他自發監察維修進度,認為大維修過程有不少問題,冀援引該例協助成立法團,「由自己(業主)作主。」審裁官聽畢賴志偉作供後,形容對方有「赤子之心」,試圖解決屋苑糾紛,更指「睇唔到佢有咩唔適合」,終委任他於六個月內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若最終成功成立法團,法團須向本案所有申請人支付訟費及開會費用。
申請人何太對裁決感到高興,但仍有點擔心。她說,會舉辦諮詢會向小業主講解成立法團原意,喚醒他們關注自身權益。美景花園管理公司昨發聲明表示,會配合委任人進行相關會議,發展商美業置業有限公司重申,不會參與組成法團會議及投票,以示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