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提供利益對象 許浩明去年逝世

【本報訊】廉政公署昨日檢控黃英豪及徐傳順等三人,轟動本港政商界,控罪指三人涉嫌向當時的海域化工執行董事許浩明提供利益,而黃英豪更被控涉嫌向許浩明提供認股權證作報酬,惟許浩明已於去年八月病故,案件只剩下涉嫌提供利益者,會否變成「死無對證」?有身兼法律界人士的前廉署人員承認情況十分罕有,但指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控方能提供證人及文件等有力證據,案件仍可作出檢控。

掌有力人證物證 仍可作檢控

曾任聯合交易所高層的許浩明,大學畢業後進入銀行界,後加入聯交所,九七年離任時為執行副總裁及上市科總管,他之後出任多家上市公司董事,亦曾出任多項公職,包括香港學術評審局副主席、香港科技大學顧問委員會校董會成員,亦為中小型企業委員會及香港公益金董事。

許浩明近年最為人知的,是○六年出任海域化工執行董事,集團面對困難,他最終令公司成功重組,並於○九年改名香港資源,他當時續任執行董事一職,其後更收購金至尊,至一二年八月才調任為非執行董事,期間曾到廉署協助調查,許浩明於去年因病離世,終年五十六歲。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指,對於案件關鍵人物,即涉收受利益者已亡,廉署仍向涉提供利益者作出檢控,情況確實較罕有,但一般情況下,若廉署已掌握足夠證據,包括證人及文件等,仍可提檢控。大律師陸偉雄亦指,以往亦有一些案件,案中的被告已潛逃海外,同樣不能出庭,但案中其他被告仍獲控方成功檢控,最重要是證人及證物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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