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清姐受屈 《蘋果》應賠174萬

長沙灣警署女雜工指控《蘋果日報》○八年刊出一篇報道誣衊她盜竊,令她患上嚴重抑鬱,遂控告《蘋果》誹謗和索償一案,與訟雙方昨於高院完成結案陳詞後審結,法官押後裁決。代表女工的大律師陳詞指,撰寫涉案報道的《蘋果》記者,其證供並不可靠;律師又引用一宗《蘋果》誹謗女律師朱蕭菊圓而令她抑鬱早產的案例,指涉案報道令女工有精神問題,且放了一年無薪假,要求法官下令《蘋果》賠償逾一百七十四萬元給女工。

被告報道不實 沒有跟進

原告羅紫清(五十四歲),四名被告依次是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記者謝明明。原告大狀指撰寫涉案報道的謝明明證供不可靠,謝供稱曾就原告被指有偷文具前科一事向警方查詢,但她承認在向警方的書面查詢中沒有問及偷文具的事。此外,涉案報道刊出時,警方仍對原告進行調查,而經調查後發現對原告偷清潔用品的指控不屬實;惟謝對此視而不見,未有作事後的跟進報道,原告指謝的做法鹵莽,亦對原告構成惡意誹謗。

原告昨首度披露其索償金額是逾一百七十四萬元。原告一方引用高院○一年判決的《蘋果》誹謗朱蕭菊圓而需賠逾三百二十萬元的案例,指在本案中,涉案文章令原告有精神問題,此方面被告應作一百五十萬元的一般性賠償;原告因報道失去百分之七的謀生能力和放了一年無薪假,原告分別要求十萬和十二萬元賠償;至於醫療開支則逾二萬元。

厚此薄彼 未向原告道歉

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則表示,在「朱蕭菊圓」案例中,《蘋果》在頭版刊登報道,誹謗一名完全清白的女律師,令她抑鬱和早產,其早產嬰兒的生命更一度受威脅,她的工作也受影響等元素;而本案的性質,則與一般業主立案法團誹謗案相近,即使《蘋果》要賠償,一般賠償連同醫療開支應約七萬元。原告對此不同意,反駁指《蘋果》在誹謗朱蕭菊圓後,翌日向朱道歉,但《蘋果》今次並無向原告道歉。另外,除了認識原告的人外,很多在不同警署工作的同事,都知道涉案文章所提及的人物是原告。

案件編號:HCA 215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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