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中心瀕結業照收生 勞處前高官罪成

【本報訊】勞工處前助理處長周東山退休後開設語言中心,惟他明知中心或會因欠租逾百萬元而需結業下,仍收取兩名家長共八千九百元學費,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控兩項「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罪名,他經審訊後昨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兩罪俱成,是本控罪首宗被定罪案例。裁判官將案押後至本月十六日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下令賠償兩名家長共六千七百多元。根據法例,有關控罪最高罰則為監禁兩年和罰款十萬元。

七十歲的被告周東山,昨聞判後面露微笑,他在庭外表示尊重法庭判決,又說:「公道自在人心。」他並向兩名家長致歉,強調「十年研究唔係為咗呃人」。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九○年任勞工處助理處長,○四年退休後,花一億元研究語言學習及成立語言中心,但中心因使用率不足致連年虧蝕,他一心以為控方證人邵守忠會投資,讓中心繼續營運;辯方指被告或因本案失去每月五萬四千元長俸,並呈上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前廣播處長朱培慶和前屋宇署長蔡宇略的求情信。不過,裁判官質疑李卓人撰寫的並非求情信,因李在信中聲稱不信被告知法犯法,認為當中有誤會。

控罪指被告於前年十二月至去年二月期間,在無合理理由相信可提供相關課程下,仍縱容尖沙咀和銅鑼灣的東山語言中心,分別收取張莉娜繳交的六千五百元學費,以及劉潔儀繳交的二千四百元學費。

相關條例首次有人被定罪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證人邵守忠不同意被告的經營手法,亦不看好教育事業,故不會投資,只是邵處事圓滑,沒直接拒絕被告的投資建議,但即使被告誤以為邵會投資,但一日未拿到錢,無理由相信中心可繼續營運。此外,業主已分別入稟追討兩個中心的欠租並要求被告遷出,法院亦已頒下相關命令,裁判官認為被告對收樓一事應心知肚明,不接納他作供時聲稱不知情。海關證實,本案是《商品說明條例》經修訂後,首宗被法院裁定「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案件。

案件編號:KCCC 84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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