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如沒《壹週刊》霸王就不會損失」

生產和銷售中草藥洗髮護髮用品的霸王集團,控告《壹週刊》於五年前刊登一篇以「霸王致癌」為題的報道誹謗霸王,並索償逾六億三千萬元一案。原告霸王及被告《壹週刊》昨日已傳召了所有證人,案件押後至八月十九日進行結案陳詞,預計需時四日。原告和被告對於涉案報道與霸王蒙受損失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出現爭議,原告律師表示:「如果沒有《壹週刊》,霸王就不會有損失。」

被告律師昨盤問原告的內地法律專家高俊時,指稱原告今次蒙受巨額損失的起因,是因霸王的產品含有二噁烷。原告律師隨即反駁指,若被告一方這樣說,原告也可以說「如果沒有《壹週刊》,霸王就不會有損失」。

被告追問起因 官叫適可而止

法官則表示,若向證人追問起因時,可以由一個起因問到另一個起因,這樣會沒完沒了,被告一方的律師應適可而止。法官認為,被告律師追問起因時,應問到《壹週刊》的報道便要停止,其他的可留作結案陳詞時陳述。

原告專家高俊供稱,在內地法律制度中,原始發布者的誹謗文章若被廣泛轉載,原始發布者便有義務去制止轉載的行為,否則法庭會在衡量受害者的賠償時,考慮原始發布的不作制止的行為。至於如何控制轉載者的行為,高表示,《壹週刊》只要發一個聲明、打一個電話或發一封電郵,便可叫其他人停止轉載,這樣做也可把轉載的責任轉嫁他人。當轉載者不理會《壹週刊》的通知繼續轉載涉案報道,這樣才屬於內地法院所指的「無法控制」轉載者。

高續指,若原告在內地向《壹週刊》興訟,內地法院在考慮《壹週刊》侵權過錯的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及後果等問題時,會考慮到《壹週刊》在刊出該報道時,預計涉案報道有可能被其他人轉載。案件現押後至八月十九日結案陳詞,法官指示雙方屆時要準備一份多名曾作證專家的證供撮要,以及霸王在中、港兩地的銷售數字的文件。

案件編號:HCA 11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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