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發生的虐童事件引發社會熱議。九歲的男童雙手手臂、背部、雙腿布滿了恐怖的深紅色血印,右腳紅腫,臉上有傷疤,耳孔外有血痂。據稱這些傷口是養父母管教的結果,而傷害男童的養父母據報是作為記者和律師的高級知識分子。對於家長虐待兒童的行為,內地通常會按虐待罪進行處理。法律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家庭成員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以往的法律實踐中,處理家長並不容易。家庭內部施虐通常難以被人發現,今次如果不是學校老師留心觀察、憤而網上舉報,南京男童受虐的慘狀恐怕依然不為人知。虐待罪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的情形,又被法律視為自訴案件,即受害人不告訴,法律就不予處理。讓未成年的兒童自訴施暴的監護人,難度可想而知。更重要的是,要達到「情節惡劣」的標準才構成虐待罪,內地法律卻沒有明確哪些情形屬於「情節惡劣」。
一五年三月初,內地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發布《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針對這些問題嘗試提出解決方案。對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群體,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等措施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尊重與保護兒童權利是人類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
此案的解決,或許能為判斷內地社會文明程度提供新的思維,因此更加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