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地通過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該規定所稱司法機關內部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工作人員,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違規轉遞涉案材料的,違規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均屬於違規干預辦案,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中國自古以來是個人情社會,「找關係」的做法在各個領域都屢見不鮮。雖然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實踐中,內地很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往往為了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私人利益,不惜內部打招呼、批條子、遞材料,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在各個環節干預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被干預的一方,由於缺乏具體的制度保護,具體經辦人員通常很難和處於同一系統的同事撕破臉面,更有甚者可能借此牟利。
「一個不公正的判決比多個不正當的案例為害更大。因為這些壞東西只是弄髒水流,而不公正的、骯髒的判決則敗壞水源。」(One foul sentence does more hurt than many foul examples. For these do but corrupt the stream;the other corrupt the fountain.)要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機關內部依法辦案至關重要。規定將對有心干預辦案的內部人員產生一定程度威懾,也能對被干預者提供自我保護的心理預期、促使其自覺記錄被干預細節。
當道德自律無法解決人情傳統的困境,過問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無疑是一包對症良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