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在囚陳振聰向律師行索償

商人陳振聰因偽造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六年遺囑,企圖侵吞其八百卅億元遺產,前年被定罪重囚十二年,現在赤柱監獄服刑的他,透過律師昨日入稟高院,向曾被他聘用的高李葉律師行索償。陳振聰指控高李葉在二○一○年時處理稅務局向他發出的廿多份、涉款逾三億四千萬元的評稅通知時涉嫌疏忽,因此要求高李葉賠償,但未有表明金額。

原告陳振聰,被告高李葉律師行,被告一方昨日表示,對案件暫時沒有評論。入稟狀指稅務局在一○年一月廿二日至二月十日期間,向原告發出廿三份物業稅以及兩份利得稅的評稅通知書,原告之後聘用被告在同年二月至七月期間,作為原告的代表律師去處理稅務事宜時,出現疏忽以及違反聘用合約的情況,令到原告蒙受損失。

稱未知評稅 錯失反對期限

當中的疏忽,包括一般及專業疏忽;至於違反聘約,則包括合約與口頭、以至靠行為構成之條款。原告指,上述廿三份物業稅的評估,涉及稅金六十六萬多元;至於兩份利得稅,涉款高達三億四千六百七十五萬多元。原告現要求被告,就其損失作出賠償,不過原告未有列明要求的金額,是否就如稅局要求之數。

據早前報道,原告在與華懋慈善基金爭奪龔如心遺產的民事官司中,爆出龔生前曾支付他逾廿億元鉅額風水顧問費的說法。

稅務局遂在一○年初,就有關收入發出評稅通知予原告的律師,亦即本案被告。稅局並在同年四月入稟區院,向原告追討上述三億四千多萬元稅款。當時原告曾經指出,不知道稅局將評稅通知書寄給被告,直至稅局入稟,他才知道評稅的事,因此錯失提出反對的一個月期限。

原告曾為此司法覆核,要求稅局延長「反對期」,其申請最初獲接納,但稅局後來上訴得直,法庭當時判決指,若原告轉地址,有責任通知稅局以確保自己收到稅局郵件。至於追討稅款的案件,原告亦被判敗訴,法庭下令原告要即時支付稅款。

至於原告涉及的偽造遺囑刑事案,他在前年七月被定罪後,現服刑超過一年半,他已提出上訴申請,惟上訴聆訊暫未有排期。

案件編號:HCA 59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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