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前警司黃冠豪上訴駁回 刑滿獲釋

【本報訊】前警司黃冠豪於二○一一年擔任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三度拉隊光顧相熟食肆,還收取店方饋贈的酒及折扣等優待,他前年被裁判法院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一年。黃今年初以原審大律師失職及裁判官有偏見為由,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法官昨下達書面判決駁回其定罪上訴,但就將一年監禁減至半年。

指原審裁判官存偏見

由於黃定罪後已服刑四個月才准保釋外出,計算扣假後可即日獲釋。

昨日約有廿名同僚及親友,陪上訴人黃冠豪到高院聽取判決,黃聞悉維持有罪判決時表現冷靜。雖然法官表明黃可釋放,但因要跟懲教署辦理手續,他在散庭後仍需走入囚室,至大半小時後才正式重獲自由。他離開法庭時無回應傳媒提問。

案件編號: HCMA 33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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