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及銷售中草藥洗髮護髮用品的霸王國際集團,控告《壹週刊》誹謗及索償逾五億七千萬元案,雙方律師昨完成開案陳詞,下周開始傳召證人出庭作供。法官陸啟康昨再度質疑《壹週刊》未必給予霸王足夠時間回應涉案報道。另外,《壹週刊》就賠償一事提出不同抗辯理由,既要求內地法律專家向法官「釋法」,又提出一些法官一聽到便覺得不公平的理由。
兩名原告依次是香港上市的霸王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其附屬內地生產商霸王(廣州)有限公司,被告是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昨繼續陳詞,他指涉案報道指霸王拒絕減少其產品中的「二噁烷」,與其他生產商態度有別,這些有事實支持。不過,法官陸啟康表示,被告針對霸王對其產品有「二噁烷」的態度,但卻只給霸王很短時間作回應,霸王難在數小時內能作改變,若霸王有更多時間,情況或不同。
就一篇報道是否負責任,陸官提出疑問,指記者原本應給予讀者全面實情,若記者不這樣做,這是否一個考慮因素。余辯稱,法庭考慮一篇報道是否負責任時,不用考慮其內容真與假,也不用考慮公眾是否有權不被誤導,應只考慮報道是否涉及公眾利益和記者的行為,而涉案報道在這情況下已屬負責任報道。
霸王最大的索償項目是內地的生意損失,涉款約五億元。余若海指,霸王聲稱因內地傳媒轉載涉案報道而招致該些損失,辯方會傳召內地法律專家向法庭解釋內地法律,即使內地傳媒轉載涉案報道,被告也不用為此賠償給霸王,法庭應採納相關內地法律。
余又指,首原告只是一間控股公司,由其附屬公司銷售產品,首原告本身無銷售損失,不應就銷售損失向被告索償。陸官則指出,一般人以為霸王的商譽是由首原告持有,首原告商譽受損卻不能索償,看來不公平。
余若海又聲稱,內地傳媒並非覆述涉案報道的誹謗言論,不算是轉載涉案報道。另外,霸王產品在內地銷量大跌,可能與其產品含「二噁烷」、其處理今次事件的手法不善有關或同業競爭激烈有關,與涉案報道無因果關係。
案件編號:HCA 119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