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誕嬰 分手須付贍養費

【本報訊】未婚男女育有兒女,即使分手亦存在贍養費的問題,但數額可由雙方協商議定,必須合情合理。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同居情侶無一紙婚書,若雙方感情破裂分手收場,由於本港法律不像內地般承認「事實婚姻」,女方未必可向男方追討贍養費。不過,假如雙方育有兒女,而子女跟隨母親生活,在兒女是其親骨肉情況下,男方負有不可推卸的養育責任,無收入或低收入的未婚媽媽,可據此向法庭追討生活費。

根據男方經濟能力收取

陸律師續指,女方要求的生活費必須合情合理,根據男方的經濟能力而收取,絕對不能獅子開大口。因男方根本沒有其要求的收入來源,法庭亦實在難以作出判決,除非他蓄意隱瞞經濟收入而扮窮,未婚媽媽才可按照獲得的資料,追收更多生活費。因此,生活費多少,需要雙方協商議定。

陸又謂,法庭判決的命令,雙方必須按照協定去執行,假如其中一方為了得到更多金錢,而千方百計阻撓另一方與兒女見面,則被視為違抗法庭命令,屬藐視法庭行為。被阻一方可入稟法庭解決,由法官進行裁決。由於有關的處理是聆訊,並非審訊,所需的時間不會太長,相信可以在一至兩周內排到期。若涉及兒女被帶離香港,法庭更可即時進行緊急聆訊,毋須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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