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開的廣東省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推行「河長制」,以突破現時跨行政區域的河流污染聯合治理工作。
這種以河流本身為主體和主導的治理管理體系,是國際法上一種比較新型的模式。較早出現在歐洲的萊茵河跨國治污,旨在突破萊茵河道途經的九個國家不同利益考量的矛盾。
這裏最主要涉及水資源運用和現今的嚴重污染問題,而由於處於河流的不同位置,上、下游國家的利益分歧可以很大,下游國家往往容易成為弱勢的被動受影響者。例如上游國家建設水壩控制水量,這就會影響到下游國家的用水安全。另外,下游國家也無可避免受到上游污染的損害。
因此,在這次的工作報告中,有關方面提出由下游區域基層行政長官來擔任「河長」。而在歐洲,萊茵河保護委員會主席則輪流由成員國的部長擔任,但秘書長一直是荷蘭人,因為荷蘭是萊茵河最下游的國家,即是最被動地受到其他成員國影響的國家。
萊茵河是沿途多國的飲用水源,也是現今世界上管理得最好的河流之一。可是,萊茵河也曾經面對過困難的人與河流的關係。一九八六年,在西德和瑞士的交界處,三多斯化學工廠發生事故造成污染,使萊茵河裏的魚類大量死亡,生物多樣性受到嚴重威脅。從那之後,德國、法國、瑞士和荷蘭四國成立了萊茵河國際河流管理組織,通過協商共同處理河流的水質問題和救災。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