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內地設立巡迴法庭

二○一五年一月,內地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巡迴法庭相繼在廣東深圳、遼寧瀋陽掛牌成立。第一巡迴法庭的巡迴區為廣東、廣西和海南,第二巡迴法庭的巡迴區則為遼寧、吉林和黑龍江。

巡迴法庭是最高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其判決就是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也即終審判決。按照最高法院發布的規定,巡迴法庭受理案件的範圍包括應當由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等在內的四種類型。此舉影響重大,除加強了中央司法權威,更意味着地方司法保護主義,以及由此衍生的主客場審判潛規則有望被打破。眾所周知,內地法院的人、財、物均由地方政府決定。在這種體制下,法院難以擺脫地方利益的勾連,也就很難真正實現審判獨立。

去年中國共產黨十八大四中全會特別指出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最高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隨後內地最高法院巡迴法庭的選人、選點工作迅速開展,並於今年一月正式成立。

巡迴法庭的人員保留最高法院的編制,即人、財、物仍由最高法院統一管理。正如第一巡迴法庭副庭長孔祥俊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所言「我們本身屬於最高法院派出的法官,跟地方沒有關係,所以我們可以很超脫地來進行工作。」審判人員每兩年輪換一次,也有助防範巡迴區內形成利益交換關係。

探索跨行政區劃的法院觸及司法改革的核心,這也是巡迴法庭的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