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沒糾察 沒遊行

民陣就警方對二月一日遊行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民陣指,協助警方執法非遊行主辦單位責任,要求警方刪除要求民陣提供足夠糾察的條件。委員會同意民陣並無責任協助警方執法,卻同意警方要求民陣至少提供一百名糾察在場的條件;故警方只須修改字眼,毋須刪除有關條件。

事實上,警方從沒要求民陣執法,只要求有足夠糾察人數,旨為清楚說明:主辦單位有責任維持活動秩序良好。因此,主辦單位適當勸喻參加者,確保秩序井然,絕非執法,乃其基本責任。當估計有過萬人參加遊行,警方要求百名糾察在場,算是寬鬆。若遊行秩序失控,超出百名糾察能力所能控制,民陣便應立即叫停遊行,交警方疏散街上人群,確保公眾安全。

民陣辯稱,「佔領」期間,主辦單位在金鐘設有糾察,但維持場內秩序後,竟遭警方「秋後算帳」,控以「在公眾地方打架」罪。民陣顯然混淆視聽,「佔領」根本屬從未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非法活動,「佔領」的所謂糾察遭遇,豈可作為依法申請遊行活動糾察的先例。況且,上述「佔領」糾察的所作所為,從電視新聞清晰可見,他們真的大打出手,包括起腳踢人!上述事例正反映警方從不要求市民強出頭執法—過分使用暴力,不論理由如何,都有可能遭檢控。能否找到足夠糾察,民陣不太樂觀。奉勸擬參加遊行市民想清楚,連一百名糾察也找不到的主辦單位,究竟憑甚麼舉辦大型遊行,你會按其號召上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