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曾判監34個月

涉嫌非禮兩女生的疑犯,兩年前因犯案坐監,被懲教署革職,失去長俸又被沒收宿舍。當年法官在判刑時,斥他「為懲教署聲譽帶來污點」。當時庭上披露,被告在○八年離婚,要獨力撫養十歲女兒,他與新女友發展至談婚論嫁的地步,但女友突然提出分手,令他情緒受困,曾兩度企圖自殺,亦因情緒低落才犯案。不過,法官指被告的年紀足以做受害人父親,斥他利用受害人年幼無知,以荒謬藉口侵犯她,期間更出示懲教員委任證加強威嚇,遂判其入獄卅四個月。

據法庭資料顯示,在二○一三年一月十三日,自稱為「青年俊男」的林相約一名當年僅十二歲的女網友,到藍田匯景廣場一間殘疾人士公廁非禮及拍裸照,案發時他駐守荔枝角收押所。他遭拘控後,被法庭拒絕其保釋申請。辯方求情指林在二○○○年結婚,八年後離婚,又被新女友提出分手,林被捕後一直被收押,惟因對事件感到羞恥,故一直向女兒隱瞞,其女兒在同學家中上網時,找到父親犯案的資料而情緒受困。

受害人患創傷後遺症

後來林承認非禮十六歲以下兒童、刑事恐嚇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法官在判刑時透露,十二歲的女受害人事後患上創傷後遺症,恐懼陌生男子,學業成績一落千丈,直斥被告的年紀足以當事主父親,斥責他利用事主的年幼無知,以荒謬的藉口侵犯她,期間更出示懲教員委任證加以威嚇,形容他「為懲教署聲譽帶來污點」,一切後果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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