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嫖妓不違法 賣淫僅罰款

根據澳門法例,在澳門嫖妓並不違法,而賣淫亦只會罰款處理,但操控他人賣淫則觸犯刑事條例,更有可能被控以「有組織犯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二年。

法律界人士解釋,根據澳門《刑法典》中有組織犯罪法,凡誘使、引誘、或誘導他人賣淫,即使與其本人有協定或經其本人同意,亦有機會處以一至三年徒刑。而凡為賣淫者招攬客人,或以任何方式助長或方便賣淫者,即觸犯「操縱賣淫」,可被處最高三年徒刑。

操控淫業可囚12年

而乘他人被遺棄或陷於困厄的情況下,促成、幫助或便利他人從事賣淫,並以此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則涉及「淫媒」罪,可被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如證據顯示有關罪行為經協議、有組織及經常性,更有可能被控以「有組織犯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二年。

法律界人士指,在澳門嫖妓並不違法,對賣淫者懲罰亦較輕。根據法例,賣淫者如在公共地方引誘或建議他人進行性行為,以取得報酬,會被罰款五千元,如賣淫者屬非本地居民,將被驅逐出境,兩年內不得再次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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