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從事地產業務的隱形富豪在九九年過世後,去年遭遺產稅署署長指他留有逾三億三千多萬港元遺產,又指當中的二億六千多萬元於早前計算遺產稅時沒計算在內,要求早已支付一千萬元遺產稅的遺產執行人即富豪女兒,需多付三千九百多萬元遺產稅及就多年沒有繳費而需罰息。女兒對要多付遺產稅的決定不服,數日前已入稟高院提出上訴,指該筆二億多元屬海外資產不應計入內;她昨日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署長要她罰息的決定。
申請人葉芷君(譯音)是葉劍(死者)的女兒及遺產執行人,答辯人是遺產稅署署長。入稟狀指死者九九年四月身故,遺產執行人原本是其妻,即申請人母親,但其妻在○四年過世,申請人遂成為父母的遺產執行人。死者從事地產業務,生前透過其公司在大埔滘擁有多個物業,早於九七年他與嘉里建設的子公司合作發展該些物業,最終對方公司欠下死者約二億六千多萬港元,由於對方公司在海外註冊,故欠款應屬海外資產。
惟遺產稅署署長事後評估死者在港遺產總值三億三千多萬港元,當中包括該筆欠款,並於去年要申請人共支付四千九百多萬元遺產稅,及需就遲交一事罰利息,但當中可豁免支付一千五百八十萬元。申請人指,早於○○年時其母已向署長披露有該筆欠款,但署長直至○九年,才要申請人呈交相關文件,故不應罰利息。申請人又指其母早於○○年已支付了約一千萬元遺產稅,但因署長在去年四月作出上述決定,申請人現被要求多付三千九百多萬元。她不服署長的決定,在本月七日已就多付遺產稅一事入稟高院提出上訴,該案已排期在二月廿七日提訊;但因上訴不能處理罰息問題,她昨日要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據現時遺產稅條例,凡於○六年二月後過身人士,毋須繳交遺產稅;但之前過身的則需支付。條例又規定死者的香港以外資產可獲豁免支付遺產稅。而在九八年四月至○五年七月過身人士,其遺產超過一千零五十萬元,則要把遺產的一成半支付遺產稅。
案件編號:HCAL 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