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葉繼歡上訴押後裁決

【本報訊】「賊王」葉繼歡於九六年落網後,因持械行劫等罪,在九七年初被重囚卅六年三個月。不過因被捕時中彈致下半身癱瘓要坐輪椅的葉,被指在○九年四月卅日於赤柱監獄內,用原子筆插傷替他洗傷口的懲教助理,翌年被裁定襲擊罪成並要加監半年。葉不服裁決向高院提上訴,不過之前已兩度沒有出席聆訊而被駁回。葉昨日終出席,就該案向高院再提出上訴,法官聽取葉親自陳詞後,押後作書面裁決。

不滿被綁「當我畜生」

警方昨就上訴人葉繼歡(五十一歲)到庭的保安,一如以往維持高度戒備的安排。先有警車隨囚車護送葉上庭,再有多名荷槍實彈警員在高院大樓外持槍戒備,所有進入該法庭的人士均需在門外接受警員搜身及登記。

無聘律師的葉,在庭上解釋之前兩次為何缺席到庭,是因不滿懲教署職員押送他時,把他雙手綁起並以鐵鏈纏腰,認為:「好唔人道,當我畜生咁!」又指「佢地咁虐待我,我出來都好危險o架。」但法官湯寶臣指已批准葉重新上訴。另外,葉陳詞期間情緒激動,湯官安撫指:「我唔係要激你,你唔使咁激動,可以冷靜!」

葉表示,原審時懲教署職員作供的證供混亂,原審裁判官卻指他們誠實可信;葉又指閉路電視亦無拍攝到他襲擊懲教署職員的情景。葉又指曾在在原審時投訴過,遭被懲教署職員「打毒針」,但最終投訴未獲適當處理;判刑方面,葉指事主的傷口只有「火柴頭咁大」,但他卻需加監半年,故認為刑期過重。

案件編號:HCMA 26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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