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銀行戶口收受逾三千九百萬元外圍賭注,兩年前在區院承認兩項洗黑錢罪,被判監四十二個月,法庭並下令要充公他名下財產逾一千萬元,否則要他再坐監五年替代。他不滿有關充公令而提出上訴,惟案件昨於高院上訴庭審理時,現時仍未交出充公財產的他,卻已刑滿獲釋更到法庭旁聽。昨親身上陣的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對此情況表示驚訝,楊陳詞指,法庭若無下令暫緩執行該男子的充公令,便應要他繼續坐監替代,但懲教署與區院溝通後,准該男子刑滿便出獄,認為做法不妥當。
楊家雄更促請上訴庭跟進此事,但法官指上訴庭不是要處理該人是否可獲釋的問題,故拒絕處理。而上訴庭聽畢雙方庭上的初步陳詞後,下令雙方補交書面理據,稍後才作判決。
五十二歲上訴人練棋達,昨就其充公令提出上訴,現時他仍未交出需充公的財產。上訴庭認為此案可能成為處理洗黑錢案充公令的上訴案例,指示法律援助署協助練進行上訴。據悉,當局已成功凍結練在港的物業、現金等資產,涉款三百多萬元,但未能凍結他在內地的七百多萬元存款。
這次上訴的焦點是,法庭究竟要充公甚麼財產。代表練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稱,立法原意是要充公犯罪的「淨利潤」。彭以收受外圍賭注為例,指賭錢有贏有輸,若充公的是賭注,可能造成不公,故應充公淨利潤。上訴庭認為,每次收外圍賭注均屬犯法,法庭也不可能計算每注的贏輸,若要計算犯罪成本,如買槍、找人把風的開支,再把犯罪成本歸還給犯人,這並非打擊罪行的做法。惟上訴庭亦指,練雖收受逾三千九百萬元賭注,但其得益可能只有數百萬元,故充公金額或要交由原審法官日後再定奪。
楊家雄則指,法例對充公令設下的門檻只是金額,只要收到與罪行有關的款項超過十萬元,便要悉數充公,而且非法勾當都無核數帳目,法庭要計算淨利潤是有困難。上訴庭則關注指,若據控方的立場去處理,一個家庭因為某名成員犯法,便有可能要充公全個家庭的資產,可能過分嚴苛。另外,法庭在決定「替代刑期」時可能有酌情權,以便處理特殊案件,故要求雙方補交書面理據闡述立場。
案件編號:CACC 1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