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音佛閣資產 親兒:上師私有

荃灣芙蓉山「淨音佛閣」藏傳佛教證悟上師李廷光於○六年三月過身,遺下佛閣所在的八千一百平方呎土地,以及他與女弟子聯名戶口內的三千萬元款項。上師在俗所生的兒子其後成為遺產執行人,他並入稟高院指佛閣土地及聯名戶口款項,均屬上師私人財產,並要求法庭頒令女弟子需歸還款項及交出土地,案件昨於高院開審。原告一方指,佛閣收入主要來源是上師繼承師傅的巨額遺產,以及每年生日收到弟子的賀禮,因佛閣不收公開捐款,故收入屬死者私人財產。

原告李劍生,是死者李廷光的遺產執行人,被告分別是女弟子陳綺霞及律政司司長。原告律師宣讀開案詞指,原告作為死者遺產執行人,有責任收回死者所有財產並重新分配。由於死者無立遺囑,故遺產受益人應是死者的子女及與死者已離婚的前妻,亦即原告的母親。原告指涉案財產均為死者的私人財產,而「淨音佛閣」亦屬死者私人擁有。

稱被告自相矛盾

律師續指,被告陳綺霞的抗辯理據是死者於○五年九月廿三日,曾發出一個「公告」,指該佛閣歸於「住閣常住人」(常住佛閣的人),即包括陳在內的三名常住人,陳又聲稱該公告可視為死者遺囑,故陳等三人均是死者遺產執行人。至於聯名戶口內有的三千萬元,陳亦有數個互相矛盾的說法,包括稱死者曾於臨終前約一個月,接見從三藩市返港的原告,並要原告成立公司,把款項中的一千萬元用作護(佛)閣,其餘則作為原告做生意本金,盈利歸原告但要歸還本金;惟陳之後又指,三名常住人非款項信託人,而是死者把款項贈予他們設戶口,再決定是否用作慈善,但需維持「佛閣不變,食飯照舊」。

從不收公開捐款

律師又指,死者早在六一年便在芙蓉山建木屋居住及修煉,其後購入該片土地及建佛寺。而死者給予香港華人廟宇委員會的登記資料則顯示,佛閣是「自修道場」,屬死者私人經營及管理,不對外開放或收公開捐款,內裏雖設骨灰龕場但只為弟子私人使用;另外佛閣的「數簿」顯示其收入主要是死者每年收到弟子送贈的二萬至十五萬元不等的生日賀禮,以及死者繼承其師傅的一筆巨額遺產,支出則主要是死者贈予親友的款項,故佛閣及其資產是屬於死者私人財產。

律師表示,法律規定遺囑必須有指定受益人,「常住人」資格可隨時取消,亦可增加或減少,故不可視為遺產受益人,因此該公告並非遺囑。

案件編號:HCA 48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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