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船長涉違《避碰規則》

前年發生的十.一南丫島撞船意外,兩名涉事船隻的船長事後被控誤殺等共四十一罪,控方昨於高院宣讀開案詞時,指兩名被告事發駕船時,明顯有嚴重疏忽,且對乘客違反謹慎責任而導致多人罹難,亦危害乘客及船員在海上的安全。控方指兩名被告需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但事發時卻違反規則,沒盡量避免船隻被碰撞,且其中一船更沒按規則向右舷轉向及減速,控方將傳召海事專家就此方面作供。

首被告是港燈「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五十七歲),次被告是「海泰號」船長黎細明(五十六歲),二人各被控卅九項誤殺罪、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及一項交替性的相同控罪。周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及英國御用大律師James Michael Turner代表,黎則由資深大律師金貝理代表。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布思義陳詞指,兩被告身為船長需對其船員及乘客負責,但二人明顯嚴重疏忽及有違謹慎責任,沒盡量避免船的碰撞。雖二人或會互相指摘,但陪審團需獨立考慮二人是否需負上刑責及每條控罪。控方將傳召廿九名證人。

海泰號疑左舷轉無減速

控方指船長需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但兩被告行為違反該規則。控方專家證人John Third船長,有多年航行經驗且熟悉海事技術,其口供將會指,涉案兩船裝有雷達,可助瞭望附近船隻,雷達在撞船前三分鐘便探測出對方船隻,兩被告不能以看不見對方船隻作藉口。

Third亦會指,涉案兩船的左右舷均裝有航行燈,撞船時亦有開着,兩被告應可看到對方船隻,且當時跟着「南丫IV號」一同觀看煙花的「南丫II號」之船員,亦指看到涉案兩船的航行燈,故兩被告不能推卸責任。據《避碰規則》,若兩船將碰撞時,船長均應向右舷轉向;涉案兩船在相距約九百米時均開始轉向,不過次被告的「海泰號」卻曾向左舷轉向,Third認為當時他應減速但卻沒有,最終致撞船。

南丫IV乏水密門阻逃生

「南丫IV號」當時確向右舷轉向,其情況亦不容減速,但首被告卻沒有作出適當反應以避免撞船,亦未有通知對方船隻自己的位置,故亦需負責。控方亦會根據其他的專家證供指,「南丫IV號」的左船尾被撞,但因該船沒有「水密門」,導致船尾入水,船頭升起,令船內枱櫈翻側阻塞通道,使乘客難以逃生。

案件編號:HCCC 45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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