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迪思談法治定義

在近代普通法體系中,英國法律教授迪思(A.V. Dicey)於一八八五年提出他對法治的見解。

迪思的學說主要有三點:第一,法律具有最高地位(Supremacy of the law)。「All men are ruled by law and by the law only.」所有人都由法律規管,並只由法律規管。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No man is above the law; every man is subject to the law and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這個概念是從第一個概念衍生出來的。當我們說法律是最高的,每一個人都受法律管制,但若它不公平的話,那怎麼辦?因此,如果認同法律具有最高性,那它對待每一個人都要一樣,不能厚此薄彼。各人均享受法律公平地保護着各自的權利,沒有人的權利可以凌駕別人的權利。

第三,憲法原則,或說市民權利,都是由法庭判決的。「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onstitution(the rights of citizens)are the result of judicial decisions.」除了重視法律外,重要的就是法庭的權力,以及司法管轄權。具體而言,保障的是只有經過法庭審訊並被判有罪,才可以認定一個人是犯法。在這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認為是罪犯。而且任何人均須遵守同一個法律、受同一個法庭管轄。

筆者撰寫本文,是希望把法學界和法律界其中一個影響最重大、也最廣為接受的學說,介紹給社會,讓讀者面對法治這樣一個虛無的問題時,可以有更多個人思考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