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華懋集團多年前投資內地的民生銀行,其後發生股權糾紛,遂委託一間海外註冊的世紀創投有限公司,代為處理內地的訴訟。華懋最終獲得約廿億元人民幣賠償,世紀創投之後按合約協議向華懋追討接近一半賠償作服務費,惟華懋去年入稟香港高院,指雙方的合約已過期,要求法庭頒令華懋毋須付酬。而世紀創投轉而於北京興訟要求收回服務費,並於昨日在高院申請擱置香港的案件,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原告華懋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世紀創投有限公司。被告代表律師陳詞指,根據雙方早已簽訂的協議,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約九億元人民幣作報酬;又指被告在北京控告原告的案件,已被當地法院受理。原告雖曾向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上訴,但遭駁回。被告一方指基於「一事不能兩審」原則,應將香港訟案擱置。
惟原告一方反駁,京港兩地的訴訟,爭議重點並不相同,兩地司法制度亦有差異,故香港法院毋須理會北京的案件,而可自行審案。
案件編號:HCA 41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