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中央地方關係的法治

今次中共四中全會,落實依法治國的改革方向,這將會對「中央—地方」關係的基本格局造成深刻改變。

一直以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是以人事管理和業績考核作為基本原則和工具。加強依法治理,意味着兩者的關係,將會更多地步入法律的規範當中,各地方的行為和成績依據法律來評判,中央對地方評核的彈性將會減小。因此,依法治國的第一步,就是「依憲(法)治國」,此舉具有以法律更多地規範政府架構的意義。

與此同時,中央將會加強司法權和立法權,作為平衡地方力量、監督地方行政水平的措施。具體而言,可能包括建立中央垂直管理的全國性法院系統,把法院獨立於地方政府,使之能夠獨立地審判,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起監督地方政府行為的作用。此外,還可以預期,相應的《立法法》和《行政訴訟法》將有機會作出修訂,以配合新系統的構建。

韓非子曾經對當時的君王(中央)提出過,以「法」(法律)治國會導致大權旁落,以「術」(政治手段)治國會導致奸臣當道。所以管治之道,在於結合「法」、「術」,另外還有「勢」。今天我們所處的改革,其重大意義在於正在改變幾千年來的帝王體制,以更強的法治來規範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同時減少使用「術」(或說人治)來減少腐敗。而法治體系的成熟,使法律、立法和司法分立和專業化,提供了一種內在制衡的途徑,使中央和地方的權力,都能夠被關進制度的籠子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