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管釋囚擬准參選立會 懲教工會反對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及其助理兩年前司法覆核《立法會條例》有關禁止有刑期未服人士參選的規定,獲原訟庭判處勝訴,港府今年七月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准許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人士可以參選立法會,文件同時建議容許受監管的釋囚參選,惟有關建議惹來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反對。

協會指釋囚或因通宵競選而無法遵守監管條件,如因通宵籌備競選未能於指定時間返家、又或因忙於立法會會議而未能與監管的懲教人員見面,若因此而容許釋囚不遵守監管條例,會造成不公平。

指對執行監管條例造成困難

當局檢視過原訟庭裁決後,早前發出諮詢文件,建議容許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人士可參選立法會,文件另亦建議,規定被羈留在勞教中心、教導所、戒毒所、更生中心或懲教署的精神病治療中心的人士喪失參選資格,惟建議在監管下釋放的被定罪人士,只要遵守監管條件、無被召回監獄,可獲准參選。

懲教事務職員協會早前向當局提交意見書,支持正在服刑而受懲教署羈管的人士喪失參選資格,並反映若在監管下釋放的被定罪人士獲准參選,會對懲教人員的監管工作造成困難。

促修例監管期間不能獲提名

該會指出,若受監管者因競選或執行職務,而無法遵守監管條例,若懲教人員嚴正執法,只會令該受監管者要被召回監獄,令其失去參選及履行議員職務的能力,該會建議當局考慮修例訂明受監管者於監管期間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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