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資料留99年 銀行捱轟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接獲巿民對銀行及財務公司處理個人資料投訴大幅飆升,一三至一四年度增至三百七十三宗,較上一年度飆升近倍,銀行業界三年來位列私營機構被投訴榜的首位。公署昨發出《銀行業界妥善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指引》,闡述保障私隱六大原則,列舉多宗投訴個案輔助,包括有銀行保留已解除破產令客戶破產資料長達九十九年,經爭取後改為八年;亦有銀行委託追債的代理人,致電學校向校工披露欠債老師身份屬違例,應只留姓名及電話待覆;兌換五百元鈔票竟要填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屬不需要等。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指出,銀行及財務公司的投訴不斷增加,一三/一四年度共有三百七十三宗,一二/一三年度及一一/一二年度分別有一百九十八宗及二百一十二宗,因銀行擁有客戶大量及敏感的財務資料,公署發出這份《指引》可適切地促進及加強銀行從業員保護客戶私隱,《指引》涵蓋從業員實際工作經常遇到的資料保障議題(見表)。

收集資料後 保留期一般七年

公署制訂《指引》時,參考行政上訴委員會案件的裁決、公署處理投訴的決定,以及香港銀行公會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工作小組提出的意見。

《指引》列舉違規個案,提醒銀行完成資料收集目的後要刪除資料,一般保留年期七年,但公署跟進一宗投訴後揭發銀行竟保留客戶破產資料長達九十九年,認為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定期提供破產資料,讓銀行調查及扣押破產者的資產,經商討後,銀行縮短保留期至十五年,專員指不合理而拒絕接納,指通常破產起計四至八年後可獲解除破產令,銀行終修訂政策,在客戶宣布破產日起計,保留其破產資料不超過八年。

勿向第三者披露欠債人資料

不少銀行委託代理向債仔追討欠款,《指引》訂明,銀行需採取措施防止代理追款過程中違反私隱條例。曾有代理向校工披露欠債教師資料,公署介入後,銀行向代理發指引,如接聽電話者不是債務人,只需留下自己姓名和電話號碼,回覆是私人事宜。亦有財務公司將附有債務人親屬個人資料的貸款申請表交代理,代理將表格以「貼街招」方式追款,公署指財務公司須對違規行為負法律責任。

另外,收集資料亦要適當,有找換店要求兌換一張五百元的人客登記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公署提醒金額涉十二萬元或以上款項,懷疑涉及洗黑錢或恐怖分子籌集資金才需登記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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