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強調香港政治領袖必須「愛國愛港」的要求,其理論基礎大概源於政治倫理以及具體操作兩方面。
在政治倫理方面,可以從鄧小平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對「一國兩制」的解讀進行分析。根據相關講話,這其實是當時的一項「交易」。香港回歸,由於社會情況跟內地不同,所以實行「一國兩制」,同步為此引入「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而中央對此的認同,條件是需要由愛國愛港的人士為主體執政。故此,可以說,如果沒有這個對政治倫理當時的共識,《基本法》當中關於「港人治港」的安排也可能不會被接受。而這個共識,從美國當時表態支持「一國兩制」來看,也可能是某種國際關係上的認同。
接下來是操作層面。對於「愛國愛港」的定義,鄧小平也說過,罵共產黨的人也可以是愛國的這個標準,這番表述反映出硬性以及彈性規定兩個操作層次。所謂硬性規定,包括具體行為,例如收取外國政治獻金、實施顛覆行為等等。
至於彈性規定,則作為「存疑」狀態的評判。事實上,政治倫理和法律思維不同,在法律上,如果存在疑點,就不能入罪,利益歸於被告。可是,從國家安全的角度來看,卻不會以此作賭博,對於「存疑」的人士,在政治倫理的層面上,都會被認為是不合格的。這似乎是中央對於如何行使任命權的一種聲明。
最近,內地和親中媒體趁着鄧小平誕辰紀念,發出了很多相關的文章,相信就是想對公眾說明上述的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