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區議員潘志文 上訴甩非禮罪

【本報訊】民主黨九龍城土瓜灣南的區議員潘志文,被指在其議員辦事處附近梯間三度強吻一名女求助人而惹官非,去年底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判囚兩個月,但獲准保釋進行上訴。高院法官昨裁決指,潘是區議員且在案發地點接見市民多年,具一定知名度,他會否公然非禮一名求助人是有必要探討。但原審裁判官在評估潘和事主的證供時,未有探討此點;而且僅指潘的口供不可信,但卻未有理據支持,基於定罪不穩妥下,故判潘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

上訴人潘志文(五十六歲)昨領取判詞後表示,「做區議員的風險超乎其想像,事發後已在議員辦事處安裝閉路電視,以保障自己和求助人。」控方案情原本指,潘於去年三月六日在其辦事處接見已婚女事主後,在梯間強吻她三次,期間曾伸出舌頭,又說:「我控制唔到自己。」惟潘否認曾強吻事主,又指案發時梯間常有途人出入,他根本不可能在該種環境下犯案。

案件編號:HCMA 8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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