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資助 計公屋戶收入

朱先生與家人居於馬鞍山頌安邨,因家庭總收入超出限額須繳付一倍半租金,女兒早前遷出並取消戶籍後,朱便向房屋署申請繳付原有租金。

鑑於兒子正於澳洲參與工作假期計劃,朱遂於申請表中填兒子的收入為「零」,未料房署竟指其兒子接受親友的「生活費」應計作收入,「佢喺嗰邊都搵唔到工做,依家讀緊書,有乜理由佢家姐寄畀佢嘅生活費要計做收入?」

房署發言人表示,早前接獲戶主申請繳付原有租金的申請,強調有關申請必須填報戶主及家庭成員在申報時段中的全部收入,有關收入包括受僱收入、自僱及經營業務收入、定期存款、儲蓄保險及各項投資所得利息、非同住親友的資助等。

發言人續解釋,根據現行政策,公共房屋的戶主或家庭成員不論在香港或海外就讀,若申報時段曾接受非同住親友資助,有關項目會視為收入,即使戶主之子曾接受非戶籍成員的親友資助,亦須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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