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傳龍追收樓 母「無路可走」

有「舖王名醫」之稱的林傳龍與父母間的官司再起,繼他早前興訟告父親誹謗獲判勝訴後,他再興訟指父母現居的藍田滙景花園高層單位是他全數付錢,聯名持有單位的母親只屬受託形式,故下「逐客令」要母交出物業。案件已定於十一月四日開審,昨於高院先作預審。無錢聘律師的林母,在庭上聲淚俱下表示,因為以往的官司已導致夫婦現時「無晒錢」;她又向法官哭訴指,想出售其他物業支付誹謗案的賠償金時又受阻:「我依家真係好慘呀,無路可走!」

原告自稱全數支付買單位

原告林傳龍,女被告謝巧玩,原告未有到庭,由律師代表;自行抗辯的被告則由丈夫林成賢及女兒陪同下到庭。與訟雙方在庭上表示,均已準備好應付審訊,被告申請案件以中文審理亦獲法庭批准。法官下令原告一方,需把狀書及證人陳述書等翻譯成中文,並需於九月十七日或之前交予被告。法官並詢問雙方將傳召甚麼證人,原告律師指將傳召原告本人、其妻、保鏢及兩名護士作供,被告透露會傳召自己及丈夫作供,她又稱:「我無叫其他仔出庭,怕佢哋學壞!」

法官在庭上透露,本案主要爭拗點是原告聲稱購買涉案單位的錢是由他全數支付,因某些原因才把被告名字列為業主,雖然期間原告曾向父親借錢買樓,但亦早已還清,即使被告有出錢,亦只佔小部分,故要求被告交出單位或向原告支付金錢買回業權。

被告指曾獲承諾「住過世」

被告一方則聲稱有份出錢買該單位,並用作自住,又指原告曾承諾讓父母在單位「住過世」。原告在入稟狀透露,原告九八年以四百廿萬元購入涉案單位,為方便申請按揭才將被告名字加入成為聯名業主,故原告才是單位唯一擁有人。在誹謗案中被判敗訴並需賠償兒子五十萬元的林父林成賢,在庭外指他們最終亦能售出物業,並已支付全數賠償,又指與妻現仍住涉案單位。

案件編號:HCA 1443/2011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