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國際交往中的義務

國際法律是規範國際交往的體系,其中主權國家之間的交往,受「國際公法」管理,而涉及個人及非政府機構,例如公司等的國際交往,則適用「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選擇適用哪個國家法律的問題)。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法的主要規則源於條約、國際習慣法和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其中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七方面,包括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衞等。而當中信實原則所指的,簡單來說,就是不背信棄義。具體就是要求參與國際行為的主體(即國家),應該對自己的單方面行為負責,必須恪守信義地解釋和執行協定。所以簽訂外交協議或發表外交文件,意味着該國無論政黨和政治立場如何更替,除非雙方同意修訂,均會繼續遵守承諾。

事實上,即使遇上國家或政權更迭的情況,國際法上也有一些「國家繼承」的原則。被消滅的國家或不復存在的政府原有的義務,在一些條件下,新政府仍然需要繼承其對別國的義務。

這次日本調查河野談話的事件,也反映日本國內一些鷹派和鴿派的路線之爭。如果與日本簽訂協議,日後當另一派掌權時,又會否不承認呢?在權衡影響後,日本內閣秘書長隨後還是表示了日本政府不會修改河野談話。事件發展至今,可能已經使日本在外交上淪為一個失信的國家。領袖當然有政治立場,但是如果為此拿國家的長久信譽和信用來妄為,則是愚蠢和缺乏法治精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