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警務處乃行政部門

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行政長官梁振英即日責成警方傾力查辦,當時未聞有人質疑他干預警隊運作。民主黨聲稱會同民主派人士就同一案件約見警方,明顯是政治干預調查,但除本欄予以批評外,亦未聞有人多說半句。梁振英在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披露,對以「佔領中環」名義、表明要癱瘓中環人士,警方將不會發出公眾集會「不反對通知書」,竟遭非議!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梁振英以其特區之首地位,干預香港警隊獨立行事。此等言論明顯混淆視聽,皆因香港政治體制乃行政主導,行政長官正是此體制之首,掌管整個行政架構,包括警隊在內的所有政府部門。

有法律學者認為,根據《公安條例》,只有警務處處長才有不簽發不反對通知書、禁止集會的權力,行政長官聲稱拒發不反對通知書,有越權之嫌。

上述說法同樣斷章取義,非事實全部。警隊並非政府以外獨立機構,乃是政府架構內眾多執行部門之一。執行甚麼?執法是也!警隊代表政府執法,執法成敗得失最終責任在於行政長官。法律賦予警務處長多項執行權力,而非把該等權力直接賦予行政長官,旨為分工,而絕非把警隊獨立於政府之外。分工乃基於行政長官沒可能親自執行政府所有權力,亦基於不同崗位的專長。任免政府部門首長,包括警務處,向有既定機制,在此機制下最終負責人就是行政長官。是故,警務處長違抗行政長官命令,可按既定紀律程序處理;當然,須就此承擔最終政治責任者,亦是行政長官。